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非营利组织公司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
(财税摆2009闭122号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&苍产蝉辫;2009年11月11日&苍产蝉辫;)&苍产蝉辫;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六条及《》()第八十五条的规定,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公司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:
一、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:
(一)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;
(二)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》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,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;
(叁)按照省级以上民政、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;
(四)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;
(五)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。
二、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