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I果冻制作厂基金会分会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促进基金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发展,推动各基金会之间合作交流,引导基金会行业在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好作用,根据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和《9I果冻制作厂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9I果冻制作厂(以下简称:社促会)基金会分会(以下简称:分会),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在9I果冻制作厂领导下开展活动。分会应当遵守社促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。
第三条 分会是社促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。分会对外活动应当使用“9I果冻制作厂基金会分会”的全称,分会的重要事项、重大业务活动和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法律风险的事项,须报社促会批准。
第二章 职 责
第四条 分会承担下列任务:
(一)推动建立基金会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,监督会员依法合规开展公益活动;
(二)协调与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关系,向政府部门反映基金会行业、会员诉求,积极参加行业发展规划,行业立法和社会政策的研究、制定,为完善公益事业管理体制、完善基金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献计献策;
(叁)建设中国基金会网络平台,加强基金会信息披露,不断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,促进公益资源的合理配置,逐步建立和完善基金会的社会监督机制、社会信任机制;
(四)全面开展基金会行业发展调查研究,了解基金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现状,发布《中国基金会年度发展报告》,反映基金会面临的问题,为理论研究提供依据,为开展公益活动提供指导;
(五)协助开展基金会评估;
(六)制定基金会及其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,开展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,提高从业人员素质;
(七)帮助会员单位加强基金会能力建设,提高内部治理能力和专业化运转水平,支持会员单位的发展;
(八)举办基金会和公益事业发展相关会议等活动,为基金会之间,基金会与政府、公司、社会服务组织、学术机构、新闻媒体之间交流合作搭建平台,发布行业信息,反映行业呼声;
(九)开展基金会的国际交流,借鉴吸收国外基金会的运作经验;
(十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促会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三章 会员和会费
第五条 分会会员分为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以单位会员为主,所吸收会员皆为社促会会员,会籍由社促会统一管理。
(一)单位会员:热心促进基金会行业发展,在基金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、相关研究机构。
(二)个人会员:热心促进基金会行业发展,在基金会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成就或影响力的专家、学者及个人。
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;
(二)填写《9I果冻制作厂会员申请表》;
(叁)提供法人登记证书(复印件)或个人身份证(复印件);
(四)经分会秘书处审核,并经社促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五)由社促会颁发分会会员证书。
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照社促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。
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审议本分会各项工作并对工作提出建议、批评及监督的权利;
(叁)优先获得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;
(四)优先参加分会活动的权利;
(五)有要求分会、社促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;
(六)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;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;
(二)遵守社促会章程、分会管理办法以及行业道德规范,执行社促会和分会决议;
(叁)维护社促会和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(四)按照规定参加分会组织的工作会议,积极支持分会的各项活动,承担并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;
(五)及时准确地提供分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;
(六)代表行业积极向分会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;
(七)推荐新会员,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条 会员退会程序:
(一)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分会提出,并交回会员证书;
(二)对严重违反社促会章程、分会管理办法,损害分会名誉的会员,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,取消会籍,并经社促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叁)连续两年不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,取消其会籍;
(四)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,将收回会员证书,在分会内部通报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;
(二)选举罢免分会理事;
(叁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其他重要事宜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。
第十三条 分会设立理事会,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5-25名理事组成,每届任期不超过4年。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促会负责。
第十四条 ?理事的资格:
(一)单位会员推荐的理事应当为本单位秘书长以上负责人;
(二)在基金会领域或公益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;
(叁)热心基金会行业发展,愿意为基金会分会的工作做出贡献。
第十五条 ?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社促会与分会发起单位共同提名候选人,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社促会批准;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、罢免或增补理事,由社促会与分会理事会提名候选人,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社促会批准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叁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十七条 分会设会长2人、副会长若干人,总干事1人,组成分会负责人。分会负责人由社促会和分会理事会从理事中共同提名,第一届分会负责人由社促会协商发起单位从理事中共同提名,经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,报社促会批准。分会会长每年更换一次,原则上不连任。
第十八条 分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。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兼任分会负责人的,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。
第十九条 分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。秘书处在理事会和社促会领导下工作,由总干事主持和处理分会日常业务。分会的公章、财务专用章等由秘书处妥善保管。
第二十条 分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社促会报送上年工作总结、上年度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、当年主要活动计划及重大活动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分会应纳入社促会统一的财务管理,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社促会相关规定执行。分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促会章程的规定执行。
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9I果冻制作厂。
本办法自9I果冻制作厂基金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。